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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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建城

原告庄德胜与被告黄建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4042.37元。(其中1、医疗费:7150.37元;2、营养费:47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4、误工费:45000元;5、护理费:12630元;6交通费:500元;7、残疾赔偿金:190782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2500元,费用计算方式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6473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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