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庭和与被执行人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杨庭和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桑辉为被执行人。因你们现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22执异13号之一受理案件通知书、追加申请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查。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