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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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报

本院受理原告吴为达与被告刘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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