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市理想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曾少云、林奇峰、方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244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曾少云、林奇峰、方花香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4859.47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0%/年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