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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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跃东

本院受理原告魏颖哲与被告吴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吴跃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颖哲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吴跃东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其中公告费200元已由魏颖哲预缴,应直接支付予魏颖哲)。你方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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