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隆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优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深圳优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隆跃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011元并应按年利率5.175%标准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5元、公告费200元,由深圳优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00元已由泉州隆跃建材有限公司先行支付,深圳优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隆跃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