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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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蓉蓉、林雅双

本院受理原告施少杰与被告郑蓉蓉、林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郑蓉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少杰偿还借款本金232,823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林雅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施少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5 年1月 17 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郑蓉蓉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中确定的林雅双应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向施少杰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施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26.1元,由施少杰负担4,523.75 元(多预交部分予以退回),由郑蓉蓉负担4,402.35 元(林雅双共同负担其中348.26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公告费250元,由郑蓉蓉、林雅双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施少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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