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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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文芳与被告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刘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文芳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200元由刘建新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其中公告费200元已由文芳预缴,应直接支付予文芳)。你方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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