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邱玉娇与被告陈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金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邱玉娇借款64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时间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时间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时间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时间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时间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时间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邱玉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4元,由陈金春负担19053元,由邱玉娇负担104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