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惠其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简要判项: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惠其货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61.7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张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