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02民初1616号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宇平、南平市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南平市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偿还赔偿款77000元,并以77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贸区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5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790元,由南平市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