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唐保花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2民初12592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鉴定检材、鉴定质证通知书及鉴定机构摇号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鉴定检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资室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十日下午三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逾期未到指定地点质证、摇号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