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汪国俊、罗来周、徐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5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1、判令被告汪国俊、罗来周、徐为民共同偿还原告徐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