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你方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涂予波偿还贷款本金362539.2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1700元;福建德川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如涂予波、福建德川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二人继续清偿;被告二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