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你方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三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潘志芳、潘东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3213.64元、利息5873.66元、罚息215.34元、复息32.69元;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700元;泉州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对潘志芳、潘东生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以潘志芳、潘东生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