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浩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第三人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5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60.16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磊负担。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 民初102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