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沈世元诉被告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6400元现金及101个月利息12928元和135箱祥和种子酒,酒折合人民币140/箱x135=18900元十77个月利息29106元总计入民币673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王宁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4374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