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与被告刘庆阳、刘阿平、刘诗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刘庆阳、刘阿平、刘诗红共同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32670.7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庆阳、刘阿平、刘诗红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