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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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爱珠

本院受理原告林宝荣诉被告吴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爱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宝荣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负担120元,由被告吴爱珠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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