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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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光昶

本院受理原告蒋正权与被告蒋光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 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30分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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