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恒与被告庄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505民初3420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李永恒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