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4996号原告蔡仔敏与被告陈志远、颜瑞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