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水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83民初1948号,原告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1633.2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3163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建瓯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