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鄂州经济开发区正隆机械经营部与被告林统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统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经济开发区正隆机械经营部支付货款53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65%计算);二、驳回鄂州经济开发区正隆机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鄂州经济开发区正隆机械经营部负担10元,由林统长负担50元。人民法院报公告费200元,由林统长负担(鄂州经济开发区正隆机械经营部已向人民法院报缴纳,林统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鄂州经济开发区正隆机械经营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