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詹俊与被告徐光毅、唐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徐光毅、唐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詹俊借款本金76000元、截止至2025年2月18日违约金15241.33元及以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徐光毅、唐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詹俊支付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2197.3元,由徐光毅、唐纯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公告费200元,由徐光毅、唐纯负担(因詹俊已实际支付,故该款项应直接支付给詹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