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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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祖明

本院受理原告蔡茂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蔡茂熙诉请:1.判令林祖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21年8月1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截至2025年5月11日尚欠利息86400元);2.判令林祖明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借款本金48000元自2021年10月2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截至2025年5月12日尚欠利息25805元);3.判令林祖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22年1月5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2%计算的利息(截至2025年5月12日尚欠利息14820元);4.判令林祖明偿还借款本金10700元及借款本金10700元自2022年8月2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截至2025年5月12日尚欠利息4166元);5.判令林祖明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款本金60000元自2022年11月1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截至2025年5月12日尚欠利息21170元)。以上借款本金共计298700元,借款利息共计152361元,已付利息73720元,未付利息78641 元;6.判令林祖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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