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5091号原告詹弘哲与被告李一声、泉州市艺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陈端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22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法律服务费1098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8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