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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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欧阳彦良

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6278号原告余小强与被告欧阳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上午10 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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