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煌飞与被告庄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以11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