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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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振坚

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2508号原告卓先齐与被告苏振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4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4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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