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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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省雾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宗富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3422号原告傅贤平、杨秋丹与被告福建省雾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宗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傅贤平、杨秋丹与被告刘宗富、雾山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刘宗富、雾山公司腾空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龙清商住楼二楼、303、304室并交还原告傅贤平、杨秋丹;三、被告刘宗富、雾山公司支付原告傅贤平、杨秋丹租金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租金以11500元/月为标准,自2025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为34500元);四、被告刘宗富、雾山公司支付原告贤平、杨秋丹违约金(自2025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200元/日为标准计算;其中,从2025年2月4日至2025年4月30日,暂计违约金为17000元);五、被告刘宗富、雾山公司支付原告傅贤平、杨秋丹先前租金241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41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620.37元);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宗富、雾山公司承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2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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