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榕俤与被告毛行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103民初3641 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毛行彩向原告黄榕俤归还欠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毛行彩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