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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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中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云銮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福建中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云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偿还贷款本金1368945元、利息42873.64元,律师费8000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2民初74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支路1号创实大厦福州数字金融审执中心二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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