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燕如与被告孙兵、泉州辽栗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人民币44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