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美玲与被告杨龙坤、罗克超、第三人张博宇、泉州市云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确认原告蔡美玲与被告罗克超于2024年1月25日签订的《股东合伙协议书》已于2024年5月24日解除;二、判令被告罗克超、杨龙坤立即向原告蔡美玲退还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以及自2024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上浮50%(即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为387.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克超、杨龙坤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期满后15日内为举证的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8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