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启祯与被告郑征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第三人洪启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4136.37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