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苏土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524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苏土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185,484.21元及费用29,576.38元;二、苏土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苏土生负担;公告费200元(已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垫付),由苏土生负担,苏土生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凤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