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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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长荣

本院受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长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长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6,000元;二、驳回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40元,陈长荣负担110元。公告费400元,由陈长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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