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龙与被告合肥必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货款5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4990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