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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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刚、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经甫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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