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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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晨、安徽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朋飞诉被告彭晨、安徽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706元以及违约金5070.6元,共55776.6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4000元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彭晨、安徽时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3858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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