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警与被告孙绳通、吴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绳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1666.67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9日,之后的部分,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 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增荣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孙绳通、吴增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