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卓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江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5年8月6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