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215号原告厦门市佳枫轩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闽清县梅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凤凰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省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闽清县梅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佳枫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退税款4,043,734.31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闽清县梅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佳枫轩房地产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988元;三、福州市凤凰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四、福建省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福州市凤凰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三项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本判决第三项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厦门市佳枫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