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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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鑫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吕辉铭与福州鑫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长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杨长胜与被告二福州鑫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吕辉明的各项损失合计358143.95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二、依法判令被告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为被告一杨长胜、被告二福州鑫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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