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罗香兰与被告罗金辉、黄美冬、罗照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金辉、黄美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香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80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4年12月19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罗照赟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照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金辉、黄美冬追偿;三、罗金辉、黄美冬、罗照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罗香兰公告费200元及后续公告费(凭发票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2元,由罗金辉、黄美冬、罗照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