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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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智生、胡伟欣

本院受理原告林长青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蓝顿商务酒店、胡智生、胡伟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闽06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蓝顿商务酒店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5)闽06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林长青对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1874号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漳州市芗城区蓝顿商务酒店的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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