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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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善妹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991号原告顺昌县弘正圆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吴善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吴善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昌县弘正圆法律服务所代理费5000元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2481元;二、吴善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昌县弘正圆法律服务所财产保全费9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吴善妹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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