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孙治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