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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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城东街160号东楼103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32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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